2017特色小镇政策文件(全文)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特色小镇带来的效应逐渐增强,强劲的刺激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下面是整理的2017年关于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政策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发改规划[201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建设特色小(城)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十三五”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在贫困地区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有利于为特色产业脱贫搭建平台,为转移就业脱贫拓展空间,为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提供载体。为深入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与脱贫攻坚战略相结合,加快脱贫攻坚致富步伐,现就开发性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推动金融扶贫与产业扶贫紧密衔接,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特色小(城)镇建设带动区域性脱贫,实现特色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双重目标,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坚持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引导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防止盲目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
——坚持协同共进、一体发展。统筹谋划脱贫攻坚与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农民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与特色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确保群众就业有保障、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
——坚持规划引领、金融支持。根据各地发展实际,精准定位、规划先行,科学布局特色小(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通过配套系统性融资规划,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着力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区域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主体多元、合力推进。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主导作用和在特色小(城)镇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融智优势,聚集各类资源,整合优势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共同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用改革的办法和创新的精神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完善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加强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使金融资源切实服务小(城)镇发展,有效支持脱贫攻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强对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推动地方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特色小(城)镇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和工作进度。开发银行各分行积极参与特色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统筹考虑财税、金融、市场资金等方面因素,做好系统性融资规划和融资顾问工作,明确支持重点、融资方案和融资渠道,推动规划落地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开发银行各分行、特色小(城)镇所在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支持系统性融资规划编制工作。
(二)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一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道路,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多种形式的产城融合,实现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二是开发银行各分行要运用“四台一会”(管理平台、借款平台、担保平台、公示平台和信用协会)贷款模式,推动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以批发的方式融资支持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以及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周边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全面融入产业发展。三是在特色小(城)镇产业发展中积极推动开展土地、资金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资本化,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贫困人口在产业发展中获得合理、稳定的收益,并实现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
(三)补齐特色小(城)镇发展短板。一是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房建设或货币化安置;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以及生态修复工程;科技馆、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等科教文卫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环境设施建设。二是支持各类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厂房、孵化园、众创空间等生产平台;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其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结合贫困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小(城)镇助力脱贫攻坚建设试点。对试点单位优先编制融资规划,优先安排贷款规模,优先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着力打造一批资源禀赋丰富、区位环境良好、历史文化浓厚、产业集聚发达、脱贫攻坚效果好的特色小(城)镇,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借鉴。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开发银行加大对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通过探索多种类型的PPP模式,引入大型企业参与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发挥开发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在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发挥资本市场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盘活贫困地区特色资产资源,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共同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
(六)强化人才支撑。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智力支持力度,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专员要把特色小(城)镇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内容,帮助派驻地(市、州)以及对口贫困县区域内的特色小(城)镇引智、引商、引技、引资,着力解决缺人才、缺技术、缺资金等突出问题。以“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地方干部培训班”为平台,为贫困地区干部开展特色小(城)镇专题培训,帮助正确把握政策内涵,增强运用开发性金融手段推动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能力。
(七)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开发银行围绕特色小(城)镇建设进一步深化合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大工作推动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密切沟通,共同研究制定当地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方案,确定重点支持领域,设计融资模式;建立特色小(城)镇重点项目批量开发推荐机制,形成项目储备库;协调解决特色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将合作落到实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开发银行各分行要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加强合作机制创新、工作制度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确保特色小(城)镇建设取得新成效,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2017年1月1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建村
[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大力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小城镇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开发性金融支持是推动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部行协作,强化资金保障,全面提升小城镇的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加快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优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中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6]221号)确定的127个特色小镇。
(二)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大力支持3675个重点镇建设,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完善一般小城镇的功能,将一批产业基础较好、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小城镇打造成特色小镇。
(三)着力推进大别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基本人居卫生条件改善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探索创新小城镇建设运营及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小城镇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以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邻里中心、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水环境治理等设施建设。
(二)支持促进小城镇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众创空间、产品交易等生产平台建设;展示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支持促进小城镇宜居环境塑造和传统文化传承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镇村街巷整治、园林绿地建设等风貌提升工程;田园风光塑造、生态环境修复、湿地保护等生态保护工程;传统街区修缮、传统村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等文化保护工程。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库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建设项目,确定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推荐备选项目。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的项目对接和推荐,填写小城镇建设项目入库申报表(详见附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汇总项目申报表,于2017年3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http://www.charmingtown.cn)。
今后,应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表,并完成项目录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好的项目作为优先推荐项目。
五、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
(一)做好融资规划。国家开发银行将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适时编制相应的融资规划,做好项目融资安排,针对具体项目的融资需求,统筹安排融资方式和融资总量。
(二)加强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小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投融资模式等,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对纳入全国小城镇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推荐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三)创新融资模式,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将积极发挥“投、贷、债、租、证”的协同作用,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评审等模式,推动项目落地;鼓励大型央企、优质民企以市场化模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类贷款业务。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共同推进小城镇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部行工作会商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要参照部行合作模式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共享小城镇建设信息,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将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建村[2016]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切实推进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特色小镇和推动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好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不断加大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利用政策性金融支持,全面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明确支持范围
(一)支持范围。
1.支持以转移农业人口、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房建设或货币化安置;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供气、供热、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水体生态系统与水环境治理等环境设施建设;学校、医院、体育馆等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小型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生活超市等便民商业设施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为促进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标准厂房、孵化园、众创空间等生产平台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交流中心、民俗传承基地等展示平台建设;旅游休闲、商贸物流、人才公寓等服务平台建设;其他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优先支持贫困地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将小城镇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以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作为优先支持对象,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保障融资需求。开辟办贷绿色通道,对相关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建立贷款项目库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项目培育工作,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对接,共同研究融资方案,落实建设承贷主体。申请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小城镇需要编制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应编制本省(区、市)本年度已支持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清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库(http://www.czjs.mohurd.gov.cn)。
四、加强项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推动全国小城镇政策性金融支持工作,建立项目库,开展指导和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进一步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县(市)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贷款,解决相关问题。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掌握政策性信贷资金申请、使用等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小城镇政策性贷款申请工作,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要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普及政策性贷款知识,加大宣传力度。各分行要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建设实施主体提供重点项目建设基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小城镇建设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
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联系。
中央部委资金支持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在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中提出两条支持渠道: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
二是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应当说这是中央财政资金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对小城镇建设给予支持,具有十分强烈的导向意义,说明相关部门确实把特色小镇放到了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要地位上。
1、国家发改委资金支持政策
关于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实际上在三部委文件出台之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的第19项“新型城镇化”一项里面,有“特色镇建设”这一子项,其他几个子项也与特色小镇建设相关,分别是19.1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的中小城市、19.2全国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地区、19.3少数民族特色小镇。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6]2125号)表示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项目、资金、政策等的支持力度。
2、中央财政奖励政策
文件说了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还没有出台具体办法。
3、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对于特色小镇响应最早,2015年底就推出了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信贷产品。
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主要包括集聚城镇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两个方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进一步争取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
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以转移农业人口、提升小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能力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住房、基础设施、环境设施、文教卫设施、商业设施、其他;
为促进小城镇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支撑的配套设施建设(生产、展示、服务)。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以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作为优先支持对象,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保障融资需求。
建立贷款项目库。申请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小城镇需要编制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分支机构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需求。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应编制本省(区、市)本年度已支持情况和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清单),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小城镇建设贷款项目库。
主要省份的特色小镇资金支持政策
1、浙江省
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2、河北省
省级财政用以扶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资金,优先对接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鼓励和引导政府投融资平台和财政出资的投资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产业示范项目支持力度。
省市县美丽乡村建设融资平台对相关特色小镇的美丽乡村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中心村申报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按照全省中心村建设示范点奖补标准给予重点支持,并纳入中心村建设示范点管理,对中心村建设示范县(市、区),再增加100万元奖补资金,专门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3、内蒙古自治区
各级财政统筹整合各类已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额返还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4、辽宁省
研究制定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特色乡镇建设。列入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并可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镇。省财政通过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地推进特色乡镇建设。
5、山东省
从2016年起,省级统筹城镇化建设等资金,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创建,用于其规划设计、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鼓励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创建的投入力度。
6、安徽省
整合对特色小镇的各类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省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奖补;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7、福建省
新增的县级财政收入,县级财政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发债企业1%的贴息,省地各承担一半。50万元规划设计补助,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承担25万元。国家专项、省专项,垃圾污水省以奖代补。
8、甘肃省
省级财政采取整合部门资金的办法对特色小镇建设给予支持。同时采取“以奖代补”。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的租赁收入以及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9、海南省
《海南省特色风情小镇建设指导意见》(2014年)规定: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建议预算安排一定资金;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小城镇;部门整合支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88号)规定:
一是设立产业小镇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用于产业小镇的产业培育;
二是各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在符合投向的情况下,要向产业小镇的产业发展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倾斜。
新增财政收入部分,省财政可考虑给予一定返还。
10、重庆市
加大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投入,调整优化市级中心镇专项建设资金,重点支持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项目打捆纳入市级重点项目。
11、陕西省
重点示范镇每年省财政支持1000万元,文化旅游名镇每年支持500万元。
12、四川省
从2013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启动100个省级试点镇建设。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试点镇的承载能力和吸纳能力。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
13、贵州省
加强资金筹措:各市(州)、试点县要加大本级财政对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年度财政预算时要安排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试点县小城镇建设发展。“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社会投入”。
14、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治区将整合涉及示范镇建设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积极为示范镇争取中央专项和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自治区本级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个示范镇1000万元,示范镇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
15、西藏自治区
自治区财政安排10亿元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启动资金。
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规划为统领,以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民生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资源,调整资金结构,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 同时,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支持特色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援藏资金在小城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规划[2016]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特色小(城)镇包括特色小镇、小城镇两种形态。特色小镇主要指聚焦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特色小城镇是指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单元,特色产业鲜明、具有一定人口和经济规模的建制镇。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相得益彰、互为支撑。发展美丽特色小(城)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有利于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城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夯实城镇产业基础,完善城镇服务功能,优化城镇生态环境,提升城镇发展品质,建设美丽特色新型小(城)镇,有机对接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坚持创新探索。创新美丽特色小(城)镇的思路、方法、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小城镇之路。
——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彰显小(城)镇独特魅力,防止照搬照抄、“东施效颦”、一哄而上。
——坚持产业建镇。根据区域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本地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产业,做精做强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持续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镇一面。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的城镇化,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短板,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防止形象工程。
——坚持市场主导。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模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发展的积极性。发挥好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等作用,防止大包大揽。
二、分类施策,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
总结推广浙江等地特色小镇发展模式,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将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有效载体。
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节约用地、体现特色的要求,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大城市周边的重点镇,要加强与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功能配套,逐步发展成为卫星城。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小城镇,要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成为休闲旅游、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科技教育、民俗文化传承的专业特色镇。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综合性小城镇。
统筹地域、功能、特色三大重点,以镇区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特大镇、镇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专业特色镇为重点,兼顾多类型多形态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
三、突出特色,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
产业是小城镇发展的生命力,特色是产业发展的竞争力。要立足资源禀赋、区位环境、历史文化、产业集聚等特色,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扩大就业,集聚人口,实现特色产业立镇、强镇、富镇。
有条件的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市和都市圈周边的小城镇,要积极吸引高端要素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定居。强化校企合作、产研融合、产教融合,积极依托职业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院校建设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人才。
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创新是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发挥小城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各项束缚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平台和载体。鼓励特色小(城)镇发展面向大众、服务小微企业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服务平台,构建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圈,集聚创业者、风投资本、孵化器等高端要素,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耦合;依托互联网拓宽市场资源、社会需求与创业创新对接通道,推进专业空间、网络平台和企业内部众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
营造吸引各类人才、激发企业家活力的创新环境,为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利、完善的“双创”服务;鼓励企业家构筑创新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深化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一批集聚高端要素、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新型小城镇。
五、完善功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
便捷完善的基础设施是小城镇集聚产业的基础条件。要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小城镇道路、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通畅、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以人为本推动信息惠民,加强小城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光纤入户进程,建设智慧小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做好慢行交通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的衔接。
强化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行能力,改善交通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大城市市域(郊)铁路发展,形成多层次轨道交通骨干网络,高效衔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促进互联互通。鼓励综合开发,形成集交通、商业、休闲等为一体的开放式小城镇功能区。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开放式住宅小区,提升微循环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提升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
完善的公共服务特别是较高质量的教育医疗资源供给是增强小城镇人口集聚能力的重要因素。要推动公共服务从按行政等级配置向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转变,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统筹布局建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力提高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使群众在特色小(城)镇能够享受更有质量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聚焦居民日常需求,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和繁荣“商业圈”。
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要按同等城市标准配置教育和医疗资源,其他城镇要不断缩小与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实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参照县级医院水平提高硬件设施和诊疗水平,鼓励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布局三级医院。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动市县知名中小学和城镇中小学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七、绿色引领,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
优美宜居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城镇生活的新期待。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保护城镇特色景观资源,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构建生态网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溯源倒逼、系统治理,带动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有机协调城镇内外绿地、河湖、林地、耕地,推动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互促共融、新型城镇化与旅游业有机结合,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按照不低于3A级景区的标准规划建设特色旅游景区,将美丽资源转化为“美丽经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民族风情小镇等的保护,保护独特风貌,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民族特点的美丽小(城)镇。
八、主体多元,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
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是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重要内容。要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积极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家创造力,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市民积极参与城镇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成为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积极调动市民参与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热情,促进其致富增收,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逐步形成多方主体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城镇治理模式。
政府主要负责提供美丽特色小(城)镇制度供给、设施配套、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管理和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九、城乡联动,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
美丽特色小(城)镇是辐射带动新农村的重要载体。要统筹规划城乡基础设施网络,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以美丽特色小(城)镇为节点,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和“快递下乡”。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
搭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依托优势资源,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引导城镇资金、信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促进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和创新要素高效配置。
十、创新机制,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
释放美丽特色小(城)镇的内生动力关键要靠体制机制创新。要全面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不断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和退出机制。创新特色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利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基金。研究设立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基金,倾斜支持美丽特色小(城)镇开发建设。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小城镇通过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小政府、大服务”模式,推行大部门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强镇扩权,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县级管理职能和权限,强化事权、财权、人事权和用地指标等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特大镇有序设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加快建设美丽特色小(城)镇作为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借鉴浙江等地采取创建制培育特色小镇的经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努力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聚、传统产业升级、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的美丽特色小(城)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项目、资金、政策等的支持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推动美丽特色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